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解读
认证实践中需要注意的要求
在认证实践(合同受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中,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24条的有关要求,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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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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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已经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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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
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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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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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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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作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持期限不得少于2年。
使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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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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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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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的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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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也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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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学会使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两个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可允许风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