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认证标准强调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要求建立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文件化的监控管理体系,通过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案和运行程序来达到环境目标和指标,实现环境方针。这套体系如果实施得当,将会在较的时间内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并有助于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经济和环保可持续性协调发展。从根本上讲,这与我国外经贸所倡导的“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经济转变”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以质取胜”和“外经贸名牌战略”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应当从战略的高度看待ISO14001认证,并将其纳入我国的外经贸发展战略。
第一、首先要高度重视ISO14001工作,将其作为一个能够促进国际贸易,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工具,抓紧推广和实施。从以往ISO9000推行的经验来看,那些及早动手,深刻理解和实施标准精髓的企业都是最大的受益者。在ISO14001推行工作工作中也应借鉴这种做法,及早研究,及早决策,抓紧推广,认真实施,注重吸收国际成功经验,并结合国情和企业实际,解决我国企业的实际问题。
第二、其次要开展ISO14001工作应从“利国、利民、兴业”的角度出发,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和取得最佳的效果。对于ISO14001标准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扩大出口,改善环境状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方面基本上已达成了共识。关键是在ISO14001的推广和实施过程中,政府、企业、认可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环保科研机构、采购商等相关各方要加强沟通,紧密协作。要多考虑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优秀民族企业的利益,而不囿于部门或机构的小利益,密切配合,才能将ISO14001这块蛋糕做大、做好。这样,既有利于ISO14001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也使得参加ISO14001工作的社会各方尽快地得到各自的回报。
第三、最后还应全面地看待ISO14001认证标准。既要看到它的先进性、科学性,代表未来一段时期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同时,ISO14001认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除了要求企业在其环境方针中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并不规定环境表现的绝对要求,因此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环境表现不同的企业,可能都达到ISO14001标准要求。因此,可以通过符合本地区而非出口市场所在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来达到ISO14001认证要求,体现了贸易的对等原则,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非常好的环境管理经验、环保科技的基础上采用ISO14001认证标准的,在这一点上,包括我们在内的大部分发展我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这种劣势有可能通过西方发达国家的严格立法和贸易政策转化成对我出口产品的贸易壁垒。为此,我们应当努力迎头赶上,尽快实施ISO14001认证标准,同时还应通过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等国际谈判方式,据理力争,以求为我国的出口企业留出一段推行ISO14001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的时间。
高度发展的人类活动污染和破坏了环境,环境已经、正在或潜在地对人类给予了轻重不一的报复。为减缓环境的恶化,六十年代以来,一些团体和个人作为直接受害者进行了不屈的抗争;此外,有关方面作为环境代言人,向破坏环境者施加了强烈的影响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形式包括环境立法、绿色消费和采购、国际贸易壁垒、公众抗议、媒体关注等。ISO14000系列标准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了。ISO14000标准给各类组织提供了一整套标准化的管理工具,组织通过建立和实施适用的环境管理体系,使组织环境行为能持续地满足各相关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本文简要介绍了ISO14001标准中“相关方”概念及其作用,并通过一些实例阐述了一个组织如何去满足相关方的要求 以及如何对有关相关方施加影响和控制。
对“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ISO14001标准的定义是:“关注组织的环境行为或受其环境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按此定义,组织的相关方一般包括:立法、司法机关、社区居民、供方、合同方或承包方、客户或消费者、股东或投资者、媒体、组织内部员工等。其中“员工”因为国际上通 常将他们所受本组织污染的伤害纳入职业安全健康范畴,ISO14001标准也“不包含与之有关的要求”,“但它并不刻意限制一个组织将这方面要求纳入整个管理体系,尽管认证/注册过程仅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内容”,因而本文不涉及员工利益方面的事项。此外,有关遵守法律法规的事项,ISO14001标准通篇涉及,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一、标准要求中的4.2环境方针条款:组织应确保环境方针(f)“可为公众所获取” 组织的环境方针应当是公开的,任何公众或相关方只要向组织索取,组织应无条件提供环境方针的文本或其复制件。目前大多数公司的做法是:一方面在环境方针中或在有关环境方针的体系文件中承诺环境方针的可公开获取性,另一方面还主动地通过电子或书面媒体或宣传板展示环境方针。一些组织在向相关方提出环境保护要求时,随函附上环境方针。
此外,由于环境方针是组织全部环境行为的意图和原则的陈述,是组织的行为和环境目标指标的框架,大多数组织在环境方针中都包含了处理“相关方 ”概念的一些原则,如“共享环境方面的经验”,“鼓励供方和合同方使用环境管理体系”,“相关方参预并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环保立法”,“与对环境友善的组织建立长期商务联系”等。 组织一旦在环境方针中有所承诺,则在体系其它相关要素中应对实现上述承诺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并执行这些规定。
国际上许多机构包括政府、企业协会,民间团体都制定了一些环境保护指导原则,一些组织的上级或母公司也有环境方针。组织在制定环境方针时应参考或必须考虑这些原则或方针。
二、4.3.1环境因素条款要求:“组织应确定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它能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并“判定重要环境因素”。
组织在充分识别和评价组织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有关产品、活动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的同时,应识别和评价组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作为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因子,除考虑环境因素之外,还应从经营的角度还应考虑相关方关注程度以及组织公众形象等方面。
这样认识和处理是非常必要的。其一,组织本身的活动、产品、服务可能给相关方带去许多重要环境因素;其二,组织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也可以给组织或转移给相关方许多重要环境因素;其三,环境问题具备全球或区域特性,只有全方位考虑才能避免、减少和控制环境风险和污染的转嫁。例如:产品一旦进入销售商和消费者手中,汽车尾气排放、售后维修服 务、、燃油消耗、汽车报废等都会给环境带来较大影响。在汽车生产过程中,组织将涉及采购供方或承包方提供的大量产品或服务,如委托进行废弃物处理、化学品运输和仓储、厂房及工程建设;采购发动机电喷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零部件等,其中也有许多重大 环境影响方面。这些与相关方有关的重要环境因素中,部分是组织自身力量可以控制的,部分是可以通过商务往来施加影响的。
至于组织使用的产品其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是否必须识别和评价本标准未做明确要求, 组织可自行决定如何对待。
三、4.3.3 目标指标条款要求:“组织在建立与评审目标时,应考虑法律及其他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 ”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指标时,除应考虑重要环境因素、环境方针承诺、技术可选项、组织运营及财务条件外,还应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相关方的观点。境内许多企业在认证前或多或少存在违法或超标现象,组织应考虑优先改进这方面的问题。另外,许多情况下,相关方的观点和要求是严于法律要求或法律未明显涉及的。出于商业方面的市场压力和组织良好的公众形象考虑,组织应尽可能地满足相关方的要求,制定和实现依据相关方意见而形成的改善环境行为的目标 、指标。
河南新飞公司由于考虑到中国消费者对CFC FREE 电冰箱的要求,制定并快速实现了“全无氟”生产工艺和能力,公司因此也急速提升了市场份额。大连佳能公司、常熟夏普公司为顺应美国市场对 “白色”包装物的限制,实施了用废纸材质的缓冲包装填料替代泡沫塑料的目标和方案。
四、4.4.3 信息交流条款要求:组织的信息交流程序“用于有关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b) “与外部相关方联络的接收、文件形成和答复;组织应考虑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 外部联络的处理,并记录其决定。”
组织的环境行为影响到相关方,或受相关方关注 ,或与相关方有联系;另一方面,相关方的环境行为也影响到组织的环境行为。为使有关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为使环 境管理体系得到有效运行,应就有关信息与相关方进行沟通。组织应定期与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联系,查询并获取法律法规和要求的更新信息。组织应向顾客和用户宣传环保产品信息和有益于环境的消费方式和方法。在发生紧急状态时,组织应及时与环保局、消防队及社区居民进行联系,以便及时响应,避免、减少和控制环境影响和损失。组织应妥善处理相关方的环境投诉和抱怨,尽管这些要求可能是严于有关法律和标准的。组织应服从执法机构的管制,及时汇报组织的环境信息以及有关变化因素。组织应按上级机关或投 资方或股东的要求通报环保方面的有关报告和信息,等等。
五、4.4.6运行控制条款c)要求: “对于组织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可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并将有关要求和程序通报供方和承包方 ”
一个组织的运行往往涉及大量的与相关方关联的活动,如上文所述,在这些活动中含有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识别和评价这些重要环境因素,对其施加必要的影响并加以控制是ISO14001标准的核心特点之一, 即通过市场与商业联系的力量促使各国和各企业共同努力,整体地改善环境保护工作。将环保条款作为重要的商务考虑,无论在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中,已屡见不鲜,即使不实施ISO14001标准也是如此。
针对标准中4.4.6(c) 所要求的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如果是组织以前持续使用的产品或相对固定的服务,组织可在4.3.1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 ”中一并考虑。此外,组织在运行控制程序当中,必须有一个管理程序。程序应规定在采购新产品或服务时,先对其中具有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如果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中有重要环境因素,应分别向供方和承包方提出相应的文件化的管理要求,通过合同或协议确认双方责任,并定期检查和评审。当然,对相关方的影响和控制的成败,还取决于组织与他们的商业关联程度,以及他们自身的环境觉悟和市场竞争意识。
有关供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因素,ISO14001标准没有明确要求纳入体系管理范围。大部分组织的对策是通过调 查供方现场环境行为并宣传环境方针施加一些影响,也有一些大跨国公司采取了比控制更为“严厉”的影响方式。佳能、 理光等日本公司已宣布EQCD(环保、质量、成本、交货期)经营思想。IBM总部则于98年4月向全球995家主要供应商和承包商公开发函 ,告之IBM的环保意图,宣布IBM将与对环境友善的相关方建立长期商务关系,鼓励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此外,IBM公司每年对供应商进 行第二方现场评审时还考虑环境行为的优劣度。
标准4.4.6运行控制中还包括了与相关方关联的控制要求。如组织的废弃物管理,如果自身不能确保无害化处理,则应交给环保局认可的外部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又如组织必须进行新改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并最终获得环保局确认,等等。 如果仅从商务关系的法律责任上理解ISO14001标准4.4.6(c)的要求可能造成风险和污染转移,并可能导致违反环保法律,也不符合ISO14001要求。